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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6 15:28:43
年一遇,当基坑施工期间发生不超过5年一遇标准的洪水时,围堰将起到防御洪水、控制风险的作用。如果施工期间遇到超过5年一遇的洪水时,洪水将越过围堰进入基坑,淹没围堰内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建筑物和机械设备,工程被迫停工。等洪水过后,需要排除基坑积水、清理基坑杂物,重新购置施工机械、建设临时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且明显延长工期。

  遭遇超标准洪水的风险是业主的风险,如果要把这种风险转移给代建单位,则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控制成本。否则巨大的风险损失是代建企业难以承受的。建议资方按照设计标准委托给代建单位,将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界定为“不可抗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索赔条款,一旦发生,则按照合同条款索赔。如果合同中不明确界定,事后将很难处理,因为把略高于20%的洪水称为“不可抗力”,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2.2地质风险及风范措施

  地质条件也有不确定性,因为不论是可研阶段还是初设阶段,地质勘察的密度总是有限的,总体地质条件如何,主要依赖地质工程师的主观判断,而人对自然界的认知是有限的,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差错。例如,一条长3000m的引水隧洞,初步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喷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喷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这种勘察、设计是允许有误差的,实际地质条件可能比设计的还好,也可能要差一些。

  建议业主按照Fidic的单价承包条款与代建方签订合同,风险自担,风险利润自己保留。如果代建单位接受了总价委托合同,意味着也接受了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利润。对于这种风险,代建单位可以采用总价承包的方式,把隧洞施工及相应的风险转移给施工企业。

  2.3台风风险和防范措施

  台风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常遭受的自然灾害,浙江省今年遭受4次大的台风袭击,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在建的涉水工程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台风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其防范措施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建议参照洪水风险的处置办法,处置台风风险。

  3、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风险

  3.1政策处理风险分析

  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是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前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通常把这项工作简称为“政策处理”。由于政策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常需要借助于政府或执法部门的力量才能顺利完成。新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出台后,强调以人为本,很多项目因为处理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被迫停工。总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因为几户人家、甚至几个人的利益(或许是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开工日期一拖再拖。不仅影响建设工期,也严重影响工程的总投资。

  在现有建设管理体制下,政策处理是资方(政府、也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各地政府都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拆迁、安置办公室,往往属下有拆迁公司。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资方或法人往往将拆迁工作交由拆迁办、拆迁公司办理,或与他们协商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有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发),广东、湖南等省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设有专门的省级机构。三峡、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专门制定征地移民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足见涉水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之艰巨。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代建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政策处理应该由哪一方负责,《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是代建单位的义务,在网络上能够检索到的暂行规定中,只有郑州市的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由使用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是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缺乏影响力、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代建单位不是出资人,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往往会要价较高(不是你自己的钱,为什么不多给我一点儿呢?),难以协商。

  3.2政策处理风险对策

  承担征地拆迁移民风险,是代建单位力所不能及的,需要以资方为主的建设各方客观地面对风险,并合理处置。

  (1)资方自担风险

  即出资政府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完成后净地交给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对于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来说,最明智的处理办法是采用两段式代建,初设批复前为第一阶段,初设批复后为第二阶段。征地拆迁移民工作由资方自行组织完成。“政策处理”由“政策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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