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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6 15:28:43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政府来处理是最合适的。

  (2)转移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如果出资人、使用人都不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资方(往往是上级政府)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处理。尽管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委托,但不是当地政府份内的工作,所以不能以行政指令的方式下达任务,而需要按照市场规则委托下级政府组织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资方转移风险,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3)转移给代建单位

  委托代建单位承担,如浙江省的暂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策处理的工期和费用都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设计、计算,则代建单位往往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如果超支、超期,代建单位也很难实质性地承担起责任,如设计总投资120亿元的浙能乐清电厂,因政策处理受阻,延期开工,如果实行代建制,工期延长的责任如何量化,直接损失也没有哪家代建单位能够承受。另一方面,按照高风险、高受益的市场规则,代建单位因为没有获得风险受益的权利,从理论上讲也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风险。如果费用、工期放得较宽,则资方的风险管理成本过高,难以接受。为此,本人认为涉水工程的征地拆迁移民工作不宜交由代建单位承担。如果一定要这样做也是可以的,建议将该项工作的费用、工期设为暂定值,参照Fidic条款,明确超支、超期的责任及索赔条款,处理成本往往会增加。

  4、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对代建单位而言,多数风险都将转化为财务风险,一旦财务上承担不了风险损失,将面临更严重的制裁或惩罚。此处所述财务风险是指财务上面临的直接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转移的经济风险。受政府委托的代建企业,没有可以独立采用的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而只能通过政策、合同的保障和约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

  4.1履约担保风险

  (1)履约担保金的比例过高,代建单位难以承受

  代建单位多数是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一般在200万元~500万元,政策要求的最高额是800万元。要求这样的单位出具工程总投资5%~30%的担保金(只有武汉市规定5%~10%,其它规定10%~30%),显然是困难的,涉水工程规模大,其代建单位尤为困难。以项目总投资3亿元、工期两年的水利工程为例,需要履约担保金1500万元~9000万元,代建费的上限仅为810万元。就算代建单位能出具这么一笔担保金,两年之内就没有能力再承接其它项目了。这样的人均产值、单位效益,恐怕只能录用民工兄弟了。

  (2)担保内容与合同标的物不相符

  代建合同的标的物是工程项目的代建服务和相应的代建费,而不是工程建设及投资。需要担保的是代建单位的履约能力,即代建服务能力,而不是工程建设能力和对建设资金安全的保障能力。多数地方政府制定的暂行规定明确建设资金不直接进入代建单位的帐户(郑州市的规定除外),要求那么高的履约担保金是没有必要的、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行的。

  传统管理体制下,指挥部、筹建处可以扩大规模、追加投资、延长工期,工程质量也没有保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管理者责任心、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问题,可能还有配套政策、技术标准等其它原因。推行代建制后,政府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代建单位,把代建制、代建企业看作灵丹妙药,指望彻底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恐怕是不现实的。

  建议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将担保责任与合同标的物统一起来,履约担保金调整为代建费的10%。

  4.2收费低,风险与利润不对称

  多数规定明确代建服务费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一些地方的“管理办法”规定取建设管理费的70%~90%。现有建设管理模式下,建设管理机构如指挥部、筹建处的人员多数是临时抽调的,编制、岗位都在原单位,指挥部承担的是部分成本。而代建单位除了承担员工的工资、福利外,还要为员工支付四金,考虑员工的发展、企业的凝聚力等等,承担的是完全成本。有些地方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代建单位收取的只是正常服务费,而承担的任务却有很高的风险,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对称。建议允许并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代建企业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供可研、设计、监理等技术、管理服务,扩大代建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资方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监管、验收。

  4.3处罚与奖励不对称

  奖惩及风险分析适用于全过程代建,如采用分阶段的代建制,则适用于第二阶段,不适用于第一阶段的代建。

  (1)奖惩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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