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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4 14:38:5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计价仍不规范。第一,清单计价实行工料单价法,而不是综合单价法。将单价划分为直接成本(工料单价)、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独立的几个部分,无法形成完整的单价(综合单价)信息,不利于合同管理。第二,清单项目的划分,基本上沿袭现行预算定额体系,将实体工程项目和措施费用项目并列,缺乏必要综合,不利于提出竞争性的报价。

  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和依据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计价依据的定额不统一。我国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均编制了统一的基础定额,但各省几乎都编制了各自的综合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形成了有几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就有几套定额、几种计量规划的自成体系、分割的预算定额体系。第二,计价依据的计量规则不统一。如前所述,由于各省市定额不同,相应地计算规则也不同。因此,清单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工作内容都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界定,给计价工作带来难度甚至混乱,影响投标报价的公平性。

  三是竞争机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一,存在强化标底的趋向,以标底来确定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第二,在评标定标中普遍采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选择中标人。如采用投票、抽签、统计评标(加权)等方法确定中标人。从交易角度来说,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就是选择交易者的机制,制约着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的竞争机制必然产生不规范的清单计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价方式改革,是当前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仅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远远达不到改革目标的,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淡化定额的法规性、价格的指导性以及费用的强制性。

  现行的管制性定价模式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定价模式根本矛盾的,当前亟需的是淡化定价依据的法规性和强制性属性,具体要求有:第一,在造价管理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应规定清单计价的强制性依据,定额仅作为参考性依据。第二,各类基础性定额、材料价格、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布,改为由协会、中介机构收集发布。第三,转变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凡是市场能够干的事情让位给市场,凡是自己应该干的事情把它干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逐步淡化定价依据的法规性和强制性属性的同时,促使企业建立起内部定额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成本估算体系,实现由管制性定价模式向市场定价模式的转化。

  2、制定全国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规则。

  公平竞争要求共同的竞争基础,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规则对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在过渡期里,推行全国统一的基础性消耗定额,地区造价站不再编制地区综合定额,消除地区性定额的割据状况。地区编制综合性定额和单位估价表不仅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计价方式的改革也终将失去其存在价值;相反,基础性定额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计量规则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目前我国在房屋建筑、安装、市政等专业已有了基础性定额和相应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整理和加工,关键的问题是确立其权威性地位。

  3、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行为。

  (1)确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市场定价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定价模式决定了定价机制以市场为基础,就是指价格在供求与竞争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而市场的评价、选择、激励和导向作用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

  (2)确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式包括市场竞争机制、行政命令、法律强制、投票制、随机抽签等,而市场竞争机制以其高效、快速、公正成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评价和选择资源的过程中坚持两个标准:一个是效用标准,一个是成本标准。效用性标准就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成本标准就是人们为资源支付的费用最为便宜。坚持这两个标准就产生了一个趋向,即选择和配置优势资源,而淘汰劣势资源,这就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中标条件集中体现了在评价和选择中标人时坚持效用和成本两个标准的优胜劣汰的竞争选择机制,将市场经济规律上升为法律规则。因此,运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来评价和选择中标人,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而且也是遵守和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必然要求。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方法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竞争充分,简单高效交易费用低,从方法上和制度上可以彻底杜绝各种行为,真正体现招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原则。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方法,实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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