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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期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的要务
作者:周月萍 王…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6 20:11:11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担进度违约金,如把总工期分割为±0.00、几层楼板、主体封顶等几个阶段,分别设定工期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按施工组织设计每月考核进度。如有此类进度工期违约金的,承包商应争取不要让总工期违约金和进度违约金同时适用,与发包人确实难以协商的,要注意设定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三、施工中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工期签证

  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工期违约之诉最有效的证据之一,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工期签证。

  1.承包方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免责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上述证据应当不限于书面文字、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证书等多种形式。

  2.工期顺延的事由发生后,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提请签证,以免逾期失权。做好一份签证,需要满足:(1)签证的形式和内容要合法、合约。(2)准确性和完备性。签证内容不仅要表述引发签证的事项,还要准确表述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天数,并附上完整、准确的基础事实资料。(3)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慎用单方停工权,防止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4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发包人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停工权,工期顺延,发包人还须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

  但是,停工毕竟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处理不当还可能遭到业主索赔,务必谨慎行使:

  1.在停工前,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签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2.保证停工手续的完备性。停工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且申报材料经过了有效签收,比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的签收;如果对方故意刁难不予签收的,可采用公证发函等方式。停工前承包方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

  3.停工应与工期索赔相结合。停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承包方行使停工权并不代表着就可以一味停止施工,放任不管。在停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发包人;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资料,否则会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纠纷。

  当下,施工建设拼速度几乎已成常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都在追求低造价、高质量和短工期。为了赶工期而牺牲工程质量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以致于某些光鲜的“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最终竟沦为了“豆腐渣工程”,甚至导致令人痛心的惨剧。保证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之一,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下,通过科技创新、科学施工和优化管理来提高效率才是合理缩短工期的可取之路,这也是施工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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