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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0:47
理站也推出了深圳本土的06版本),构成有3部分(简介,专用部分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规定)。该范本吸收、借鉴了FIDIC(菲迪克)条款,条款全面、严密、规范,权利义务对等、且界限比较清楚。尤其在当事人碍于面子,在专用条款不作详细约定(划线)的时候,作用非常大。而且在“通用条款”里有许多默认条款对承包商很有利,主动操作,能够转移风险。

  例如,

  A、工程师接到工程量核实报后7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B、工期延误事实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请求,工程师收到后14日不答复的,视为顺延日期被认可。

  C、工程变更被确认后,承包人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价款的报告,发包人收到后14日不答复,视为变更价款被认可。

  D、竣工验收报告递交后28天内, 发包商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报告被确认。

  E、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28天内,发包商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开始承担付款利息和违约责任。

  约定的默认,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的利用!

  ■避免“黑白合同”的风险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0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0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接到起诉状不久,山河针织公司将一纸民事反诉状递到了法院。

  山河针织公司反诉称,2005年10月1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410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反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全部工程于2007年2月2日完工。至此,工程逾期已达282天,按双方约定的总工程款计算,被反诉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115.62万元。

  宏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双方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性质属典型的“黑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是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6328370元,工期21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二?还是参照《补充合同》约定的410万元,工期17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这涉及到“白合同”与“黑合同”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截止记者见报时,牵涉双方巨大人、财、物力的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为此,我们提醒各位项目经理:为了避免“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风险, 如果招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对承包商不利时一定要去备案。非招标合同补充协议也尽可能备案。

  ■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约定:

  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法律、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一、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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