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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0:47
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变化的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三、当事人约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建议

  1、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不能含糊不清。

  2、从目前垫资压价的环境看,司法解释对我们施工企业比较有利,因为,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一般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对工程变更价款,我们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进行结算。

  3、固定价款的风险较高(可调价款风险次之,成本加酬金的价款风险最低)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款”。

  案例,某公司索要“计划利润”案。

  ■如何约定工程款付款条件,

  在实践中,很多争议来源于不利的付款约定。在我们代理的一些案件中,经常遇到业主这样的抗辩:例如,主张保修款没到期(深圳美丽365花园)、主张结算需审计案、主张结算需要物管公司签字案(翠海花园)。虽然,最后案件胜诉,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麻烦就更少。

  根据我们的经验,约定付款条件应该注意的方面有:

  1、垫资应约定利息 。

  2、结算、结清价款的期限应在优先权保护期间内。(验收后六个月内)

  3、事关付款的几个节点的约定:

  付款基数(合同价款还是结算款),

  竣工的含义(整体还是部分),

  验收的含义(验收报告日还是验收备案日)

  保修款的返还。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对比

  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方或业主经常会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施工企业来说,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所承担的风险就不同。(简介,担保方式)。

  案例,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南京分公司330万保证金被骗及江苏油田扬州基地工程“鲁班奖”承诺案。

  因此,我们建议:

  一、尽可能的用保函或抵押代替保证金。实践中保证金(履约或质量保修等)往往会达到工程款的10%,而其支付时间被延迟1-2年,而届时业主肯不肯或者有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都是一个未知数。对此施工单位可以尝试与业主洽商提前拿回保证金,转以金额较高的保险单来代替,这样,既不占用施工单位的资金,又能够满足质量保证的需要。

  二、尽可能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

  三、控制资金风险要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垫资款的回收。同时还需对垫资方式使用办法、归还方式、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细致、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垫资风险。对付出的履约保证金要按形象部位采取递退式返还方式,及时收回资金,降低风险。

  ■违约责任的约定: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我们的建议是:

  1、工期违约金应设置最高限额

  案例:珠海海泉湾工程工期迟延罚款(一天10万,合计2000万),珠海白金时代工程(结构迟延一日30万,总工期迟延一日,按总投资3/1000,政府指导租金的2倍,合计7000万)

  2、尽可能的具体、对等约定发包方迟延付款、验收、结算的违约责任(例如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利息)

  举例(具体),不要笼统写成“甲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要写成“迟延结算一日,承担##元违约金等”。一般也不要写合同价格百分比。乙方质量违约,不能笼统写成“发现质量问题,按合同价#%罚款”,质量问题有大小,要分整体和分项的!

  ■质量标准的约定

  对质量标准的约定,我们的建议是:

  一是要适度 。

  案例:扬州江苏油田基地工程“鲁班奖”承诺案,当初江苏省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投标承接该工程时,向业主承诺保证该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并捧出300万元人民币质押给业主,业主也不示弱,当即表示,如果该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含同期银行利息)如数退还不算,再奖励承包商300万元人民币,并把它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该工程落选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而承包商为了拿回这个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就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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