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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8 7:40:47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延时间、推诿责任。

  例如,约定工程量变更在5%的范围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该范围内工程量增加则是承包商的风险。

  2、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的条款;

  例如,约定对通货膨胀、工资和物价上涨、税收增加等,合同价款不与调整,那么该情况出现,承包商须承担全部风险。

  3、固定总价下的工程范围不确定;

  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投标时设计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也无法预测工程量,可能造成承包商严重损失。

  4、业主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所享有的“认可权和检查权”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工程师对本工程任何事项所作的指示和指导,达到其认可或满意”,那么,当投标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纸和规范不完备时,业主可能使用“认可权”或“满意权”提高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标准,而不对承包商补偿。这样承包商必须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5、有关变更追加价款、索赔等期限要求的条款;

  承包商如没在约定的期限提出追加、索赔请求,那么就意味着承包商失权,以后提出,无论证据如何确凿,都不会被接受。

  6、发包方为转嫁风险提出的单方面约束性、过于苛刻的,对业主责任进行开脱的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业主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实验数据、工程环境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业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不负责”,“业主对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拖延不负责任”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商同意在分包商完成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并在业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后##天内向分包商付款”。这样,如果总包商在其他方面出问题,业主拒绝付款,尽管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完成工程,但仍旧得不到相应的工程款。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的违约责任,仅当这种违约责任造成分包商人员和物品的损害时,总包商才给分包商以补偿,其他情况不予赔偿”。这样,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分包商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就不在赔偿之列。

  7、工程保险及其他费用 。

  总包必须承担合理的投保义务,依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总承包商不按约定投保,业主有权自行投保,相关费用将从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自动扣除,因此与其被业主事后扣除还不如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来的主动。如在“非典”(汶川大地震、南方冰雪灾害、泥石流自然或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特大传染性疫情、特大人身损害事故、工伤保险等等)时期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和健康保险的问题,这个钱是必须要花的,因为一旦发生了疫情,承包单位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但也不代表施工单位不能向业主要回这部分费用。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可以适时地提出顺延工期和暂停施工的请求,如果业主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那么就应该与业主就特别防措施(比如保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分摊进行谈判,不能让施工单位一家来承担这些费用,应该说,这样的要求业主也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如果不及时地提这个要求,业主可能也就装傻了。那么,一旦出了事情,风险就完全在施工单位这边了。

  8、工期。

  工期是总承包商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业主往往对逾期违约金的规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单位每天都要承担违约金,数额几乎都会在万元/天左右。因此,对工期的承诺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不能为了竞标而胡乱答应。另外需要非常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业主在签合同时还没有拿到施工许可,无法签发开工通知书,而迫于后期的销售压力,必须尽快竣工;为此他们会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合同中只约定进场日期和完工日期,不约定开工日期,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这里其实有一个很大的法律陷阱:法律认可的开工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的,也就是说,在开工通知书签发之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业主完全可以不认帐的,甚至也是违反《建筑法》有关规定的,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要由施工单位一家承担。这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应尽量避免的。

  9、不可抗力 。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这些算不算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不算,那么工期延误了,施工单位就不能免除责任;我们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

  ■签约时,尽可能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比较通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是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深圳,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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