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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8 7:40:47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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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深圳学林雅苑、清华信息港“省优”争议(是合同所在地的省优还是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优?当初承建深圳学林雅苑, 清华信息港工程的江苏华建深圳分公司第一工程处承诺质量“省优”的本意是达到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而业主的立意是广东省优质样板工程“金匠奖”,双方在合同上没有写明这个“省优”的性质,结果在发生争议后,业内就此的理解也是合同工程所在地的省优而不是承包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优,故此法院裁决的天平倾向业主,认定质量承诺合同工程所在地的省优,结果我们江苏华建深圳一处因这个性质交待不明蒙受了数百万质量保证金不能收回的重大损失不算,还使企业信誉遭受损失)。 ■选择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点 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合同可选择法院管辖地点。承包商应选择能够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和地点,且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的描述要一致,否则后患无穷。如深圳利保义公司与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于2001年5月30日签订的位于深圳保税区的万利生物工程大厦B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备案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利保义公司存档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结果深圳利保义公司与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这个纠纷的解决就不得不经过仲裁和法院两个阶段,前后拉锯3年,耗费了双方大量的人、财、物力,可谓是一字不慎,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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